東光縣紙箱包裝機械制造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東光縣紙箱包裝機械制造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縣內紙箱包裝機械制造企業、流通企業、上下游配套企業及社會團體、科研設計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依法注冊的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受東光縣包裝機械產業區管委會的委托和授權,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反應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系,增進共同利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發揮行業的綜合優勢,促進包裝機械行業的振興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東光縣包裝機械產業區管理委員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東光縣民政局是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是東光縣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工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包裝機械產業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政策、法規等,并積極配合貫徹落實。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愿和要求。
(三)組建行業信息網絡,掌握行業基礎資料,組織交流會員信息和發展動態。
(四)協助制訂行業標準,并推進貫徹實施。
(五)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同行業,在管理、科技、質量等方面的觀摩、展銷和研討等活動。
(六)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協調解決同業之間的合作與競爭事宜。
(七)對會員開展咨詢服務、專業培訓及各項公益活動。
(八)向國內外用戶介紹會員產品和項目。
(九)承辦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和應會員要求及其他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三)團體(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并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凡具備上述條件的縣內從事包裝機械行業生產、流通、科研和設計等單位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凡具備上述(一)、(二)兩條的縣內從事機械行業生產、流通、科研及設計等工作和熱心支持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并頒發相應證件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同業公約和規則,維護本行業共同利益。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對本行業的發展和本會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有關資料和情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因下列原因可停止會籍:
(一)歇業、被兼并或整體轉為非機械行業產品。
(二)破產。
(三)被依法撤消。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勸告無效后,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財產處理。
(五)決定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會費標準。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的10%),副會長若干名(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的40%),秘書長1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均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 8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