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